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在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被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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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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