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611-612室。
法定代表人:丁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磊,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枞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2元,减半收取为5446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荣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张晨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