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545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盐城市。
被告: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街道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2幢801。
法定代表人:陆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中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