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建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居委会***2号。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与东进路交叉口东南角盐都驾校内。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丁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建旺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盐城市建旺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71908元、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46317元、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57082元,由本院分别退回。
审判长 曹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