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5488833Q,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玉彬,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6572977N,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 被执行人:射阳县炫利宏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6688583XJ,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彬、***、江苏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炫利宏特种纺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925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10358129.5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25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