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拟稿纸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
案 号
(2020)苏0991执1028号之一
结果决定过程
裁判方式
裁定书
印刷份数
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
校对人
印刷人
监印人
备注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玉彬,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5488833Q,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宝龙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王玉彬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91执102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钊
书 记 员 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