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9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保,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泥塘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睿,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婷,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阿珍
审判员  王方方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