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城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167号
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73962893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曹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媛,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18668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东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56168),住所地在南京,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定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东城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吕晋云
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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