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02民初617号之四
原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泥塘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卓,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容,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苏1102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被告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继续查封申请。本院已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现被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5000万元的冻结。并提供其他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查封的被告财产对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且可能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部分事实,本院酌定对查封的被告部分财产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被告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学府路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绪美
人民陪审员  查 玫
人民陪审员  史根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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