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莲塘阀门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547号
申请人:南京莲塘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NC5G867,住雨花台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
法定代表人:陈彩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18668F,住江宁,住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髙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莲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莲塘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莲塘阀门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价值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皖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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