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叶榕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上海交大农科新桥花木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161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栾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花叶榕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王勤刚,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交大农科新桥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119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花叶榕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王勤刚、上海交大农科新桥花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花叶榕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王勤刚、上海交大农科新桥花木有限公司现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任承樑
审判员  杨春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嘉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