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叶榕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3101号
原告: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丽,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军,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叶榕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勤刚,理事长。
被告:王勤刚,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万菊花,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栾江,总经理。
被告:林汝琴,男,1963年8月30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坦田王村5区**号。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花叶榕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王勤刚、万菊花、上海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林汝琴就涉案保证合同提起诉讼,本院以(2017)沪0115民初58391号案件受理,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剑平
审 判 员  张文忠
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阴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