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柘中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9819号
原告:上海奉贤柘中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奉贤柘中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奉贤柘中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奉贤柘中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奉贤柘中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11,341元,由上海奉贤柘中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