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9839号
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