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勤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460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安徽勤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桂集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28064753K。
法定代表人:马飞普,总经理。
被告: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2721825T。
法定代表人:黎军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勤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