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达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6627号
原告:上海达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上海达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上海达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达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元,减半收取计527.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7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月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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