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威医用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与***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宝执字第66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威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支付欠款人民币479,827.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9,827.7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顾宏胜
 审  判  员顾宏胜
 代理审判员祝文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曾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