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威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支付欠款人民币479,827.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9,827.7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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