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800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意风,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花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贾铭琳。
被告: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28号552室。
法定代表人:毕立新。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泽锋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董泽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