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与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森林,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7358元(其中执行标的17200元,申请执行费1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