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花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同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别军安,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丰本(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282026元、负担执行费4130元,合计286156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861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