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高。
被执行人: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伍宏林。
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
申请执行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15736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727646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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