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高。
被执行人: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伍宏林。
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
申请执行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0880.5元及利息(以本金610880.5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808元,保全费4520元,鉴定费13539元,合计30867元,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29445元,东台东湖大酒店负担142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东台东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正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0)苏民申164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81执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奇
审判员 黄 颖
审判员 王世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缪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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