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439号
申请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中铁大厦塔楼9层0901-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08907Y。
法定代表人:胡志高,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康,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67号清江人家2号楼2-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7126591X。
法定代表人:秦水庆,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1580691.1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1580691.1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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