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43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中铁大厦塔楼9层0901-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08907Y。
法定代表人:胡志高,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康、陈恕莹,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67号清江人家2号楼2-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7126591X。
法定代表人:秦水庆,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淮安新鑫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审 判 员  程 军
审 判 员  朱峰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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