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277号中铁大厦塔楼9层0901-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0890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4号金山公馆1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3104408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洪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冈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841079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力友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0元,减半收取22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风神净化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 虹 霞 审判员 李  樵 审判员 王  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欧阳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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