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4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909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镇元通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0442662-4。
法定代表人宣伟根。
被执行人海盐县元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镇元通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539515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元通集镇,组织机构代码:6702719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秀水路211号秀水花苑综合楼2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8677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元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海盐县滨海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2017)浙0424执773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1345号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