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恢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组织结构代码:7044266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民初字第0200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