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恢5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雄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2号10幢101B室,组织机构代码:68545770-7。
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组织结构代码:7044266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雄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民初字第0385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