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欣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092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浙江xx公司。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