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宁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342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孟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桐,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61401.52元。现本案原告已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61401.52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上海**公司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61401.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栋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