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宁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428号之一
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342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孟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栋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