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宁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将与上海宁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6976号
原告:施子将,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宁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苏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施子将诉被告上海宁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黄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秦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