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161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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