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16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86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3,41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平裕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3,41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