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775号
原告: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女,1961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信电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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