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力通能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7民初777-1号
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2号楼101室5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通能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6区81号。
法定代表人国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力通能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力通能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强度机械用钢生产线步进梁式加热炉项目三电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国际创业园1号楼2001室,而不在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6区81号。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强度机械用钢生产线步进梁式加热炉项目三电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在无法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被告的注册登记地虽为北京市平谷区,但并未在北京市平谷区实际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已约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力通能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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