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捷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20459号
原告:上海捷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陈亚明。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XXX号XXX号楼XXX室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
委托代理人:张毅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捷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捷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玮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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