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9548号
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艳,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庆,男。
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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