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050号
原告:云南宏道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易天城2幢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RRUP2D。
法定代表人:段子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伦浒,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垚,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5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161426。
法定代表人:李怀健。
原告云南宏道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宏道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49元,由原告云南宏道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