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223号
申请人: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皂田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愈,上海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12号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谢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15765.62元财产。申请人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价值司215765.62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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