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30951号
原告:余成宗,男,194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
原告余成宗与被告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奕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余成宗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成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成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成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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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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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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