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3民初21634号
原告: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彬,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剑栋,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新闻学校”)与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闻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剑栋、王芳,被告信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闻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信马公司对其施工的学校操场全部彻底铲除后进行重新铺设,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2、判令信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信马公司赔偿新闻学校因无法按时使用操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每日3,000元为标准,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操场正式投入使用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信马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为新闻学校完成“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操场维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同年7月12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7月29日,信马公司进场施工,后于8月25日完工。按照双方约定,施工完成后应先进行质量气味检测合格后验收,故挖取了操场羽毛球场地面层样品送交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2019年9月17日,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认定其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项目数值超标。新闻学校认为,信马公司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应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信马公司还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信马公司答辩称: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如新闻学校所述,工程已完工,其从未违法分包,亦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同意全部铲除后重新铺设;检测取样于羽毛球场地,操场的环形跑道等剩余部分质量均合格,其曾自行对场地进行取样检测,结果亦合格;其从未收到过检测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如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以申请复检,新闻学校无视其多次复检要求,故意造成了更大损失,其愿意承担部分损失,但损失扩大部分与其无关;如法院支持新闻学校的违约金和损失诉请,因跑道部分质量合格,违约金应按照相关比例予以调低,损失部分也应按照场地不能使用的天数来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2日,新闻学校(甲方、发包人)和信马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发包乙方承接系争工程,工期17天,总价款105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达到合格等级。乙方应确保一次竣工且验收合格,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和验收100%通过。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工程材料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复检不合格时,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若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乙方整改、返工直至符合甲方的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双方另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现场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主要约定,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等。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系争工程)适用国家或上海市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施工技术要求,上海市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与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规范不一致时,以上海为准。第19.2条主要约定,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则乙方应按本工程暂定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信马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开始施工,8月25日完工。经新闻学校委托,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对操场材料面层进行检测,检测取样样品经新闻学校与信马公司双方共同决定位于羽毛球场地处。2019年9月17日,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PD178-192298检验检测报告,其中“有害物质释放速率及气味”检测项目的“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数值超标,检测值为13.96,标准值为≤5.0。报告中另明确,检测结果如委托单位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信马公司表示,其从未收到过该报告,只是得到新闻学校的口头通知,之后一直要求复检未果。新闻学校表示,其作为委托单位已将该检测报告送达信马公司,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新闻学校在招投标中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中第6条约定,需达到的规范标准:1、沪教委规(2018)5号《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2、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3、团体标准T/SHHJ000003-2018学校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有害物质限量。第7.3条约定,塑胶场地面层铺设完工14天后23天内,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家长代表、施工企业的共同见证下,挖取塑胶场地面层成品样品封存A样和B样,送经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机构,按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若检测不合格,则对完成施工的面层进行彻底铲除,由施工企业进行重新铺设,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施工企业负责。
新闻学校与信马公司在庭审中共同确认,目前工程款尚未支付;篮球场和羽毛球场的用材一致,认可环形跑道的质量合格;学校本学期至2020年1月17日结束。
为证明己方主张,新闻学校向本院提交了工程会议签到表两份、信马公司的社保查询记录和检测费用发票,其中签到表上代表信马公司的签到人员姓名为程玉祥、刘士胜,新闻学校主张二人非信马公司员工,发票上注明的费用缴纳单位为案外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信马公司涉违法分包。信马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刘士胜和程玉祥为其材料供方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辅助人员,现场指导施工,主要施工人员为信马公司;新闻学校要求信马公司垫付检测费用,公司财务人员在外出差,故恳请田栅公司代为支付,其无违法分包。
为证明己方主张,信马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八份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其施工前,新闻学校曾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场材料进行了检测,结果都合格,施工后对于环形跑道也进行了检测,质量亦合格;其另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场地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了检测,结果也合格。新闻学校表示其委托的检测报告与本案无关;信马公司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取样未经其许可,亦不予认可。
经信马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对羽毛球场的硅PU面层有害物质释放速率及气味进行检测。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编号为PD178-200042检验检测报告,所有检测项目均达标,其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值为4.35,未超出标准值。
新闻学校表示,因信马公司未交付合格操场,造成学校在外租借场地让学生进行户外活动,导致体育课无法正常开展,信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表示无证据证明损失金额。
本院认为,新闻学校、信马公司就系争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新闻学校关于信马公司施工中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主张,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新闻学校因第一次检测结果未达标,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依据,要求信马公司对操场全部铲除后重新铺设,本院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检测报告曾送达至信马公司,其申请复检等救济权利应得到保障。为慎重起见,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院委托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对争议场地用材及气味进行了再次检测。根据检测报告,争议场地的材质气味检测结果均合格,该报告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同时本院也注意到,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组成文件的约定,明确未将新闻学校所依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因此,对于新闻学校的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剩余部分并无争议,系争工程实质已符合验收条件。但应指出的是,系争工程因第一次检测结果未达标,导致双方纠纷,新闻学校考虑到师生健康,空置施工操场,另寻其他场地进行户外课程,其求偿相关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主张按照每日3,000元为标准计算损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基于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信马公司按每日1,000元为标准,向新闻学校赔偿损失,期间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学期结束日即2020年1月17日止,共85天课时,合计85,000元。关于新闻学校的违约金主张,虽符合合同约定,但考虑到争议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确定信马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1元,由原告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负担2,862元,被告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元。鉴定费11,150元,由被告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文颋
书 记 员
喻 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