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0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琴,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雪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上诉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婕
书 记 员 朱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