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881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久。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礼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