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王国爱与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爱,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王国爱与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9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赔付运输费人民币213,200元,并承担受理费人民币2,249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沪B8XX**、沪B8XX**、沪B8XX**、沪B8XX**、沪BDXX**汽车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本案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沈向阳
审判员 顾宏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