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苏安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6451号
原告:上海苏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金茂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久。
原告上海苏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安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豪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