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财保41号
申请人***,女,1974年6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公路1357号1幢163室(上海经济建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7963X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B×××××的汽车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B×××××汽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B×××××的汽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