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2民初64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男,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站支路15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苗青。
被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明珠
审 判 员  杨彦安
人民陪审员  施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