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2民初64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男,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东站支路15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苗青。
被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明珠
审 判 员 杨彦安
人民陪审员 施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