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3856号
原告:上海歌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15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歌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歌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收取计5,719元,由原告上海歌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