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7民初28329号
原告:***,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丽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双方合意一致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聘用协议书》;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劳务费人民币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违约金25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的劳务费和违约金;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至5月,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要求使用原告的园林高级工程师职称证,聘用工资税后18000元/年。2017年6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将盖了章的协议发给原告,原告签字后当天将协议寄给被告,被告用各种理由搪塞付款。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丰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过《聘用协议书》,2012年时,被告曾聘用原告,双方的合同在2013年到期,解除聘用关系。2017年5、6月期间,原告与被告联系,希望能受聘于被告,因当时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所持有的技术职称证书是否适用无法确定。原告要求被告发送一份《聘用协议书》的样本看看,被告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聘用协议书》样本发送给原告,但其中受聘人、受聘时间均为空白,被告是让原告看一下的,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协议书》,亦从未履行聘用协议中的内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意见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7年6月6日的《聘用协议书》,证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二、快递单,证明根据协议约定,收到证书之日视为聘任;
证据三、微信截图,被告通过微信将盖了章的《聘用协议书》发给原告,约定收到证书之日起先给50%的工资,过两个月再给50%。到8月11日,被告还没给工资,被告包丽慧让原告提供账号,原告就把自己的银行帐号通过微信发过去,包丽慧回复“收到”;
证据四、排号单及光盘,原告曾到上海市绿化局林业工程管理站进行询问,证明被告从2014年7月22日起一直在使用原告的信息;
证据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和技术资格评定表、聘用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在2012年至2013年曾签订聘用协议,2013年后被告还一直使用原告的职称证,原告未向被告要过钱,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过分;
证据六、园林职称证,证明证书是真实的。
经质证,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是一张空白的聘用协议书,双方只是在洽谈协商,并未达成真正的聘用协议,原告提供的这份协议是从微信上下载下来的,不是原件,被告只是拍过一张照片给原告,原告从图片中截取出来,对该协议上手写的内容,被告不认可,上面的公章也不是被告的;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收到了原告发的职称证书;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只是说收到了信息,但并没有和原告达成过协议,且在微信里包丽慧没有把内容删掉,而是因为错把发给别人的消息发了原告,所以包丽慧进行了撤回消息;对证据四,光盘在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被告是园林二级资质单位,根据要求每三年要进行一次验证,被告分别在2009年、2012年和2015年进行了三次验证。其中2012年时,因原告有相应的资质,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合作,由原告提供了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评审表原件用于被告公司二级资质的年检,在2015年被告又进行了二级资质的年检,当时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协议,也没有使用过原告的证书。每次使用证书都要检验证书的真伪,必须提供原件,检验后会在证书上盖一个“原件已阅”的章。被告认为原告称从2014年7月起被告一直在使用原告信息的说法是不属实的。根据上海市政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现已取消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被告不需要原告的职称证书,该文件下发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被告若使用原告的证书,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在职称证书原件上加盖“阅证专用章”,并注明日期,但原告的职称证书上没有此章;对证据五真实性没有异议,2012年被告曾和原告签订过正式协议,当时验证后被告就只留了一本职称证书原件,留用一年,其他的原件都已经归还原告;对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双方是否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6日的《聘用协议书》。首先,庭审中,原告认可其提供的证据一《聘用协议书》是打印件,系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将其打印出来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微信截图,其中存在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的图片,但在微信中并未体现双方磋商的具体过程,微信中发送的图片上对“乙方”,即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的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聘用时间这些内容均为空白,在双方的微信中并未就上述合同的内容进行确定。根据上述微信中的内容,图片中欠缺签订合同的主体信息,本院难以直接认定被告向原告发出了签订《聘用协议书》的要约。原告将上述图片打印后,填写了其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等内容,并在落款处签名书写日期的行为,上述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双方达成了签订《聘用协议书》的合意。其次,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寄送职称证书原件,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聘用协议书》,原告认可除职称证书之外,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才能完成资质验证、注册等申报手续;被告主张需要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评审表原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原告认可并未向被告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表示“我失误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亦并未按照其提供的证据一《聘用协议书》中的内容履行其义务,其主张双方已签订《聘用协议书》的说法,缺乏足够依据。第三,原告认可如被告利用了原告的职称证书进行资质验证,在职称证书中会加盖“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原件阅证专用章(丰胜)”的字样,并会签署阅证日期,即双方若履行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聘用协议书》,在原告的职称证书原件上会予以体现,现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确认,并未体现被告在2017年中使用了原告的职称证书,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在2017年签订《聘用协议书》,对原告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院在前述认证阶段所作的认定,双方并未在2017年签订《聘用协议书》,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系基于双方已签订《聘用协议书》而主张,则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